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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的规定不尽合理,表现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过窄,继承顺序设置不合理。为了继续发挥继承制度的家庭扶养职能,延缓遗产归公的行程,平衡配偶继承人和血亲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建议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至被继承人的侄甥子女、伯、叔、姑、舅、姨、(外)曾祖父母以及堂表兄弟姐妹;并将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由现在的两个增加为五个;继续保留父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地位,将配偶列为非固定顺序继承人,保留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限制继子女的继承权。
Abstract:In the current Law of Succe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the regulations on the scope and succession order of the legal heritor are not very reasonable with the narrow scope of legal heritor and the irrational arrangement of succession order. In order to constantly exert the family-supporting function of the succession system,delay the course of confiscated heritage and balance the beneficial relationship between spouse and blood heritors,the suggestions are as follows: First,extend the scope of legal heritor to his nephew's children,uncles,aunts,great-grandparents and cousins. Second,increase the succession order of legal heritor from two to five. Third,reserve the parents' status as the statutory successor in the first order,include the spouse as the non-fixed successor in the order,reserve the inheritance rights of the widowed daughter-in-law and son-in-law, and restrict the inheritance rights of the stepchild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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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梁慧星稿第14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三顺序:四亲等以内的亲属。”杨立新稿第5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三顺序: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姨母,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甥子女、侄孙甥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等四亲等之内的其他直系或者旁系血亲。”
②张玉敏稿第28条:无遗嘱的情况下,继承按下列顺序进行:第一顺序: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子女中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丧失继承权者,由其子女按照其继承顺序和份额以自己的名义继承,其余以此类推;第二顺序:父母;第三顺序: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兄弟姐妹中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者,由其子女按照其继承顺序和份额以自己的名义继承;第四顺序:祖父母,包括父系祖父母和母系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顺序在先的继承人继承,无前一顺序的继承人时,后一顺序的继承人才能继承。配偶可以和任一顺序的血亲继承人共同继承。
③同①。
④同②。
⑤四亲等以内常见的血亲除了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外,还有:(外)高祖父母;(外)曾祖父母;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姨母;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甥子女、侄孙甥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祖伯父、(外)祖叔父、(外)祖舅父、(外)祖姑母等,有的属于三亲等,有的属于四亲等血亲。
⑥杨立新稿的第60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是否再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⑦梁慧星稿第16条第1款:“本法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第17条第1款:“本法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杨立新稿第59条:“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将继子、继女、继父、继母放在子女之后的第七继承顺序。参见林艳琴:“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完善——以俄罗斯继承法为视角”载于《比较法研究》,2009年第3期。
基本信息:
DOI:10.15886/j.cnki.hnus.2014.02.014
中图分类号:D923.5
引用信息:
[1]胡明玉,叶英萍.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立法修正[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32(02):72-81.DOI:10.15886/j.cnki.hnus.2014.0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