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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黑恶势力及其违法犯罪严重影响基层政权稳定的严峻形势下,党和国家决定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过三年的全面、深入、系统推进,成效显著,赢得全面胜利。扫黑除恶是国家专门力量直接介入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体现,但单纯通过刑事司法或综合治理均无法达到深入且快速的良好治理效果。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下《,反有组织犯罪法》以“四个结合”为治理理念,构建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有组织犯罪治理体系。其具体体现了司法治理与综合治理并重,且重点突出、有机衔接的共治路径及其立法思路。其中,司法治理强调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细化落实及关联治理机制的体系性完备,综合治理则突出群众路线下治本且治标的综合预防体系健全。通过不断完善的法治来推动常态化、高质效的有组织犯罪治理,保障扫黑除恶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有利于促进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Abstract:Under the severe situation that the gang forces and their illegal crimes have seriously affected the stability of political power at the grassroots level, the CPC and the state decided to launch a special campaign against gang crimes. After three years of comprehensive, in-depth and systematic promotion, remarkable achievements have been made and an overall victory has been won. The crackdown on gang crimes is an important embodiment of the direct intervention of the special forces of the state in the grassroots social governance. However, it is impossible to achieve a deep, rapid and good governance effect simply through the criminal justice or comprehensive governance. 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overall national security concept, the Anti-Organized Crim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akes the "four combinations" as its governance philosophy, and establishes a governance system for organized crimes that focuses on both punishment and prevention, and addresses both symptoms and root causes. Laying equal stress on judicial governance and comprehensive governance, this co-governance path and its legislative idea give prominence to the key points and organic connection. Among them, judicial governance emphasizes the detailed implementation of the criminal policy that combines leniency with severity and the systematic perfection of the related governance mechanism. Comprehensive governance highlights the sound comprehensive prevention system of treating root causes and symptoms under the mass line. The rule of law is constantly improved to promote the normalized, high-quality and effective governance of organized crimes, which ensures the unity of legal, political and social effects in the crackdown on gang crimes, and helps promote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 and capa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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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立法推动缘起于2019年7月15日召开的全国扫黑办第7次主任会议,此次会议提出全国扫黑办要推动研究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其后《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提请于2020年12月22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于同年12月31日和2021年8月20日先后两次就草案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本文研究的重点乃是党领导下广义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社会各组织、普通公民等)参与扫黑除恶下的社会治理,因而此处的“政府”在本文中的理解实际上是公权力的指代,与“国家”同义。
(2)根据冯树梁教授在其著作《中国刑事犯罪发展十论》当中所引用的公安部刑侦局于2008年4月10日发布的《中国刑事犯罪发展概述》中的数据显示,从20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末,每年全国刑事立案从50多万件快速增长到300多万件,而到了2000年以后,每年全国刑事立案保持在400多万件以上。
(3)2016年至2019年全国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总量分别为640余万件、540余万件、490余万件、530余万件。参见靳高风,守佳丽,林晞楠.中国犯罪形势分析与预测(2018—2019)[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03):2.
(4)2018年的扫黑除恶缘起于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九届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随后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扫黑除恶取得全面胜利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又联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对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作出统一部署。
(1)至1986年底,全国共查获各类犯罪团伙197000个,查处团伙成员876000人;再到1996年,部分地区发生一系列骇人听闻的特大恶性案件,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和流氓恶势力实施的杀人、抢劫、盗窃等重大刑事案件大量增加。1992年至1999年,全国公安机关查获各类犯罪团伙100余万个、涉案人员376万名,其中相当部分是黑恶势力。参见何秉松.中国有组织犯罪研究:第1卷[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9:101;任建新.在公安部严打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J].人民公安,1996(09):4-5;中国再次“严打”[J].人民公安,2001(08):4-13.
(2)截至2009年7月底,全国共打掉黑社会性质组织1221个,铲除恶势力12850个,抓获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87396名,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04610起,缴获各类枪支2586支。参见本刊编辑部.备忘[J].人民公安,2009(15):1.
(3)如河北省李建设、山西省宋魁祥、辽宁省刘涌、河南省宋留根等黑社会性质组织,香港张子强、澳门叶成坚等犯罪集团。
(4)参见中央政法委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意见》(2009年7月30日)。
(5)截至2020年,全国刑事案件立案总量已连续5年下降,2014年至2020年共破获经济犯罪案件68.1万起,共破获网络违法犯罪40.5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9万名。参见董凡超.公安部新闻发布会透露我国刑事案件立案总量实现五连降[N].法治日报,2021-04-16(01).
(6)即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1)即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不过,2020年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为上游犯罪的洗钱罪之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法定刑进行了删除,而明确其适用前款规定处罚。
(2)如《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等。
(1)中国社科院2016年的一份抽样调查结果显示,45%以上的农村村委会是由黑恶势力组成的。参见任文岱.中国扫黑除恶历史回顾[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8-02-04(02).
(2)主要表现为违法犯罪类型的网络化与信息化,如网络“套路贷”“裸聊”敲诈、“杀猪盘”电信诈骗等;黑恶势力实施犯罪手段的“软暴力”倾向,如滋扰、纠缠、哄闹等非典型暴力;利用毒品、金钱等拉拢、招募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以逃避法律制裁;等等。
(1)《反有组织犯罪法》提出系统治理的路径,包括治理主体的多元与一体化、治理环节及其手段的综合化与预防性、国内治理的国际化、法律责任的体系化等。
(2)《反有组织犯罪法》预防性的特色立法诸多,例如:将反有组织犯罪与反腐败、基层政权建设相结合;强化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刑满释放后的报告制度、从业审查管理制度及从业禁止制度;加大对有关治理主体的法律责任追究;有组织犯罪与有组织违法一体治理;等等。
(3)首次打黑除恶开始于2000年11月8日,第二次打黑除恶开始于2006年2月22日,直到2018年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出,我国在黑恶势力犯罪治理上长期奉行的是打黑除恶政策。
(1)《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了标本兼治的理念,尤其重视治本,即提出综合利用多种手段,建立健全有组织犯罪预防性治理体系。
(2)具体包括(:1)在涉有组织犯罪司法办案的基本原则中明确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详细列举有组织犯罪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的具体情形(;3)在财产刑的适用上,区分“应当型”和“可以型”及其适用对象。而在“严”的方面,针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参见《反有组织犯罪法》第22、33、34、67条的规定。
(3)参见《反有组织犯罪法》第24-28条的规定。
(4)参见《反有组织犯罪法》第39条第1款、第40、41、45条的规定。
(1)参见《反有组织犯罪法》第44条的规定。
(2)参见《反有组织犯罪法》第42-44、48条的规定。
(3)参见《反有组织犯罪法》第47条的规定。
(4)参见《反有组织犯罪法》第49条的规定。
(5)参见《反有组织犯罪法》第50-53条的规定。
(1)参见《反有组织犯罪法》第44-47条的规定。
(2)1983年首次“严打”明确提出,要“更好地贯彻执行对社会治安进行综合治理的方针,扭转目前的不正常状况。”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念最早始于1981年6月14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央政法委员会召开的京、津、沪、穗、汉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的纪要和彭真、彭冲同志在座谈会上的讲话》。到1991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正式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同年3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3)截至2020年10月,全国共排查出101621个软弱涣散村(社区)党组织,其中涉黑涉恶5579个。参见中央政法委长安剑.全面打击“村霸”!4.17万村干部被清除队伍[EB/OL].(2020-11-13)[2022-01-06].https://mp.weixin.qq.com/s/321xU5DIF8C7lptmgbGAag.
(4)参见《反有组织犯罪法》第12条的规定。
(1)参见《反有组织犯罪法》第4条的规定。
(2)参见《反有组织犯罪法》第6条第1款、第9、58、59条的规定。
(3)参见《反有组织犯罪法》第6条第2款、第7、8条的规定。
(4)参见《反有组织犯罪法》第11条第2款、第69条第2款的规定。
(5)参见《反有组织犯罪法》第18-20、68条的规定。
(6)参见《反有组织犯罪法》第13-15条的规定。
(1)参见《反有组织犯罪法》第16、17条的规定。
(2)具体包括(:1)经营服务主体主动参与治理,包括防范、制止和报告义务。(2)有关主管部门主动履职治理,监督有关单位履行法定义务,采取有效措施治理涉有组织犯罪的信息传播。对于来源于境外的前述信息,电信主管部门也有责任阻断其传播与扩散。
(3)具体包括(:1)扩大义务主体。明确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主体包括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2)丰富监督主体。除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外,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也有督促前述主体履行反洗钱的法定义务。(3)严格应对措施。不仅依法赋予有关主管部门对涉有组织犯罪可疑交易活动的调查权,也明确只要不能排除洗钱嫌疑,便可邀请公安机关介入处理。
(4)参见《反有组织犯罪法》第34、46、47条的规定。
(5)参见《反有组织犯罪法》第10条第1-3款,第11条第1款的规定。
(6)参见《反有组织犯罪法》第21条的规定。
(7)参见《反有组织犯罪法》第69条的规定。
(8)第一类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前科的人员,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第二类是曾被判处刑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开办企业或担任高管的审查监管制度。参见《反有组织犯罪法》第19、20条的规定。
基本信息:
DOI:10.15886/j.cnki.hnus.202203.0080
中图分类号:D924.3
引用信息:
[1]莫洪宪,罗建武.通过扫黑除恶的社会治理——以贯彻落实《反有组织犯罪法》为视角[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5,43(01):129-141.DOI:10.15886/j.cnki.hnus.202203.0080.
基金信息:
中国犯罪学学会研究课题一般项目(FZXXH2022C06)
2023-09-07
2023-09-07
2023-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