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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柏拉图的对话中,尽管表面上并没有出现"自然状态"这一字眼,但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到,苏格拉底等人在建构合宜的政治制度时,已经在实质上面临着类似现代霍布斯式"自然状态"学说及相应理论立场的挑战;在应对这一挑战的同时,苏格拉底等人也发展出了不同的"自然状态"理解及相应的自然人性假设,并以此为基础建构不同于民主制构想的君主制或混合制构想。
Abstract:Although "state of nature" does not appear as the exact words in Plato's dialogues,it can still be noticed clearly that Socrates and other protagonists,while founding the decent political system,have already confronted the challenges from the doctrine of "state of nature" similar to the modern philosophers like Thomas Hobbes and its relevant theoretical standpoints.Wrestling with these challenges,Socrates and others have also developed different interpretations of "state of nature" and corresponding hypothesis of the natural human nature,which are used as the bases to construct their conceit of monarchy or mixed government different from that of democracy.
(1)基于对个体人性(小写的人)的理解来建构国家政制(大写的人),这既是柏拉图在《王制》(《理想国》)中的基本思路,也同样是霍布斯在《利维坦》中的基本思路,这一点从《利维坦》的前言已经可以清楚看出。霍布斯:《利维坦》(引言),黎思复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3页。
(2)霍布斯:《利维坦》,第2页。
(3)在笔者看来,霍布斯在《利维坦》前言中所展示的思路,很像是在模仿柏拉图《王制》中大写的人与小写的人相类比的方案。在《王制》中,苏格拉底的这一类比方案显得颇成问题、甚至可以说是部分失败的;霍布斯重拾这一方案,显然是要在古典哲人失败的地方重寻成功的可能。
(4)Thomas Cole,“Democritus and the Sources of Greek Anthropology”,Ohio:Press of Western Reserve University,1967,pp.148-152.刘小枫:《普罗米修斯神话与民主政制的难题:柏拉图〈普罗塔戈拉〉中的神话解析》,《学术月刊》,2016年第5期,第5-12页。李猛:《自然社会:自然法与现代道德世界的形成》,北京:三联书店2015年版,第90-106页。
(1)因此本文将“自然状态”概念打上引号,意在表明柏拉图对话中关于“自然状态”学说虽无概念之名、但有思想之实的这一状况。
(2)柏拉图:《王制》,史毅仁译,未刊稿,下引此书皆随文夹注。
(3)关于“私人利益”这一用语参《王制》卷二360c。
(4)Jacob Howland,“The Republic:The Odyssey of Philosophy”,New York:Twayne Publishers,1993,p.71.
(5)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北京: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115页。施特劳斯:《柏拉图》,见施特劳斯,克罗波西编:《政治哲学史》(上),李天然等译,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5页。
(6)Leo Strauss,“City and Man”,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4,p.75.Seth Benardete,“Socrates’Second Sailing:On Plato’s Republic”,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9,p.26.
(1)霍布斯:《利维坦》,第100页。
(2)对比霍布斯所言:“当一个人转让他的权利或放弃他的权利时,那总是由于考虑到对方将某种权利回让给他,要不然就是因为他希望由此得到某种别的好处。因为这是一种自愿行为,而任何人的自愿行为目的都是为了某种对自己的好处”(霍布斯:《利维坦》,第100页)。
(3)格劳孔说:“如果最好的是行不义而不受惩罚,最坏是遭受不义而直接没有能力报复,那么正义就处在中间。人们关心正义不是因为它好,而是因为它由于没有行不义的能力而受崇敬。……正义的自然就是这个,就是这样一种东西,它自然而然地从这些东西当中产生出来”(359a-b)。
(1)柏拉图《高尔吉亚》483c-e(李致远译文)。
(2)在格劳孔对特拉绪马科斯的理论推演之后,阿德曼托斯还继续做了重要补充,一个关键之处仍然在于对人之自然(天性)的理解。不过,阿德曼托斯对天性的理解并不与格劳孔完全一致。限于篇幅,这里暂略讨论。
(1)限于篇幅和论题,“神”的问题在这里无法展开,暂且作一简单交代:苏格拉底与特拉绪马科斯的区分似乎在于统治者应该是什么样的人,是哲人还是非哲人,但这样理解二者的区别远不充分和彻底。即便法律来源于作为立法者的统治者,但特拉绪马科斯认为,统治者的个人命令或意志便是法律的唯一、最终来源,而满足统治者的个人利益则是法律的唯一目的。苏格拉底(柏拉图)并不这样认为。一方面,在立法的目的或为谁的利益上,苏格拉底认为应当是为被统治者的利益,或者说城邦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共同利益,而绝非统治者的私人利益。另一方面,立法者立法的时候还有外在于、高于自己意志的依据---神。特拉绪马科斯这里统治者立法的私利论和“神”(宗教)的缺失,是其关于法律的非常狭隘的城邦来源论最根本的两个特征。关于后者可以注意的是,克法洛斯的离开某种意义上确实意味着“神”(宗教)的退场,但这一退场并没有导致苏格拉底那里“神”的问题的消失,反而苏格拉底后面要建立新的“神学”(379a),而城邦中立法者必须要考虑的最重要法律便是关于神的相关法律(427b)。柏拉图对这一问题的真正展开,当然是在《法义》。关于卷一中“神”的问题,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克法洛斯的正义理解中,“神”是在场的(331b)。但这一理解被其子玻勒马科斯“继承”下去之后,旋即被遗忘,这一遗忘成了“剧情”层面特拉绪马科斯正义观念出场的基本背景(正如Seth Benardete所说,“克法洛斯的离开,让讨论从圣神者的约束中解放出来,这也就释放出了特拉绪马科斯[这头怪兽]”。Seth Benardete,“Socrates’Second Sailing:On Plato’s Republic”,p.20)。当然,一般而言,这也就是特拉绪马科斯所在之列、智术师出现的背景。在卷二开头格劳孔、特别是阿德曼托斯对特氏看法的补充或发展中,“神”是关键问题之一,两兄弟对“神”的问题的强调,恰恰凸显了特氏立场出现的背景和根源。真正重新拾起“神”的问题的,正是提出要建立新神学的苏格拉底。没有这一新神学的视域,特拉绪马科斯的正义立场无法得到最根本的抵制。
(1)这里值得对“血气”做一点关注。从特拉绪马科斯的立场看,受欲望的驱动,人人都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从而都想当统治者,政治问题的解决当然极为困难(最好方式也就是格劳孔所推演的基于契约论的民主制构想)。从苏格拉底的立场看,受理性的驱动,懂得如何治理城邦的热爱智慧的哲人又不愿意去统治(暂且不说相反的一面),政治困难仍然无从解决(除非有一种逼迫性的力量出现或某种机缘出现)。自愿的统治者却导致败坏的政治状况,可以导致优良政治状况的人又不愿去统治。那么,有没有一种可能,自愿的统治者仍然可能导致良好的政治状况?从根本上说,这一可能性的人性基础何在?恰恰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血气”对于解决政治困难的积极性所在。一个受血气驱动的人,其行为的特殊之处在于既不为满足身体性欲望(最极端情形便是不顾对生命的自我保存),也不为对智慧的追求,而是对遭受到的不义的愤怒和自然(自愿)性的勇敢反抗。苏格拉底看到,人性中这种抵抗不义的自然性或自愿性冲动,可能成为解决政治困难的一个重要因素,虽然除此之外还得解决两个关键问题,一是血气必须接受理性的“呼唤”或者说制约,二是血气如何可能从对自己所受不义的愤怒扩展至对同胞或整个城邦所受不义的愤怒(参440c-d)。另外,这里还可以进一步说明的是,为什么在苏格拉底这里,人性的自然差等状况并不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普遍战争状态。一方面,基于血气的人性的自然冲动超出了基于欲望的“自我保存”冲动(勇敢而不顾失去生命),另一方面,基于智慧追求的更高的生命冲动更是远远超出了“自我保存”的冲动(智慧提供了完全不同的对生命-死亡问题的理解)。从柏拉图-苏格拉底的人性理解出发,即便像霍布斯那样去假设一种公共权威缺乏下的自然状态,那么在这种状态下,人性的多样性(人性原初的非同质性)使得人与人的全面战争并不必然可能,或者说并不是唯一的可能,虽然有一点基本可以确定,即这一状态肯定是需要人力去进行扭合的非政治状态。
基本信息:
DOI:10.15886/j.cnki.hnus.2017.05.002
中图分类号:B502.23
引用信息:
[1]张文涛.柏拉图笔下的“自然状态”问题[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35(05):14-19.DOI:10.15886/j.cnki.hnus.2017.05.002.
基金信息: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106112015CDJXY470010);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CQDXWL-2014-Z014)
2017-09-25
2017-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