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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与受理的在线运营,既是法院立案模式创新的制度尝试,也是法院参与国家治理的重要策略。政治关照下的网上立案试验,契合了便民的政策期待,夯实了试点改革的现实必要性与实质合法性。在弱智能时代,应区分专业与非专业受众,权衡平等性与差异性之关系,配置诉审主体间的权利义务,竭力缩小技术鸿沟对司法平等的分化;受理范围需考虑诉权保障、诉讼标的、繁简程度、证据特点等因素。为保障线上立案的公信力,应赋予在线起诉以时效中断、诉讼系属、管辖恒定等效力,尤其要明确网上起诉时刻。根据"线上包容线下""最少线下"原则,应厘清线上与线下立案的关系。适用序位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设置电子诉讼行为的确认条款,通过法律解释技术确立电子文书的诉讼地位,设计线上线下立案程序转换规则。
Abstract:The online operation of prosecution and acceptance is not only an institutional attempt to innovate the filing model in the court,but also an important strategy for the court to participate in China' s governance.The test of online case filing with the political support accord with the policy expectations for the convenience and benefit of the people,strengthening the practical necessity and substantive legitimacy of the pilot reform.In the era of weak AI,it is necessary to distinguish professional audiences from non-professional ones,weigh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quality and difference,allocate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subjects of the trial and try to narrow the differentiation of the technology gap on judicial equality.The scope of acceptance shall take into account the protection of litigation rights,the object of litigation,the degree of complexity 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evidence,and so on.In order to guarantee the credibility of the online case filing,force should be given to the interruption of prescription,litis contestation,the constant jurisdiction.Especially,the time of online prosecution should be defined specifically.According to the principle of "the inclusion of online case filing with the offline one" and "less application of the offline one",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online and offline case filing should be clarified.The application of order should respect the options of the parties.Furthermore,it is supposed to establish the confirmation clause of electronic litigation action,set up the litigation status of electronic documents through legal interpretation,and design the conversion rules of online and offline case filing procedures.
(1)接近正义第一波(贫困者的救济)、第二波(扩散性利益保护)、第三波(完善纠纷解决机制)、第四波(事前预防性的交涉)和第五波(推行国际民事诉讼的统一化和全球纠纷解决的迅速化、正当化)。见陈刚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2006年)》,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58页。
(2)1996年最高法院发布《全国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规划》,首次勾勒出法院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图景。
(3)法院自动化指数由四部分组成,其中若有专用平台提交诉状,且诉讼人无需任何纸质版形式跟进,得1分,否则打0分。该平台无论使用率如何,只要其使用不要求任何额外的人与人间的互动,且当地专家曾使用过并确认其已可完全正常运行即可。参见《Doing Business 2018》方法论。
(1)王福华:《电子诉讼制度构建的法律基础》,《法学研究》2016年第6期,第88页。
(2)张卫平:《中国民事诉讼法立法四十年》,《法学》2018年第7期,第56页。
(3)2014年授权“两高”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2015年授权最高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试点、授权最高法院开展陪审制改革试点、2016年授权“两高”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
(4)刘松山:《再论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之非》,《法学》2006年第1期,第5页。
(5)安晨曦:《电子诉讼形塑的中国策略》,《湖北社会科学》2017年第8期,第146页。
(6)关于立法与改革关系的论述,参见刘松山:《当代中国处理立法与改革关系的策略》,《法学》2014年第1期,第6页。
(1)李瑞昌:《中国公共政策实施中空传现象研究》,见赵德余主编:《实施公共政策:来自跨学科的声音》,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37页。
(2)郭松:《刑事诉讼地方性试点改革成功的必要条件》,《政法论坛》2016年第1期,第167页。
(3)王福华:《电子诉讼制度构建的法律基础》,《法学研究》2016年第6期,第95页。
(1)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文件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345页。
(2)例如,在技术上,广东法院立案系统每种类型材料只支持上传5份;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仅支持上传最多10份证据。
(3)周翠:《互联网法院建设及前景展望》,《法律适用》2018年第3期,第39页。
(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文书电子送达的规定》第6条。
(5)田禾主编:《司法透明国际比较》,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98页。
(6)景汉朝主编:《立案工作指导》(总第44辑),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176页。
(7)马登科、唐豪:《我国网上立案制度研究》,《广西社会科学》2018年第2期,第100页。
(8)据调查显示,网民认为上网环境非常安全、比较安全的占比分别为10.3%和28.5%,认为一般的占比为40.8%,认为不太安全、很不安全的占比分别为15.6%和4.7%。参见《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7)》。
(1)英国在线纠纷解决顾问小组:《英国在线法院发展报告(节选)》,江和平译,《人民法院报》2017年5月5日第8版。
(2)莫诺·卡佩莱蒂:《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刘俊祥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页。
(3)《第三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智慧法院暨网络法治论坛乌镇共识》。
(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8条第2款。
(5)王琦:《法院网上立案的实践检视及路径研究》,《法学杂志》2016年第11期,第105页。
(6)王福华:《电子诉讼制度构建的法律基础》,《法学研究》2016年第6期,第88页。
(1)托马斯:《英国最高法院2016年度报告》,袁跃文译,《人民法院报》2017年1月27日第8版。
(2)王东等:《推行网上立案方便群众诉讼——江苏南京鼓楼区法院关于网上立案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人民法院报》2015年7月2日,第8版。
(3)出口雅久:《“E-时代”的法院与诉讼原则》,《第五届东北亚民事诉讼法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2010年刊印。
(4)《数字中国建设发展报告(2017)》。
(5)例如,《北京法院网上预约立案须知》规定,预约立案仅对起诉(申请)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进行审核与预约,不对能否立案受理作出答复。审核通过后,当事人或代理人在规定时间内携带证件及书面起诉(申请)材料前往预约法院办理立案手续。
(1)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保民一终字第1498号民事裁定书。
(2)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3民终4357号民事判决书。
(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6民终4668号民事裁定书。
(4)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1民终字第424号民事裁定书。
(5)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5民终225号民事裁定书。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
(1)台湾地区“司法院”《线上起诉及书状传递作业平台原告代理人使用手册》第26页。
(2)周翠:《中国民事电子诉讼年度观察报告(2016)》,《当代法学》2017年第4期,第138页。
(3)侯学宾:《我国电子诉讼的实践发展与立法应对》,《当代法学》2016年第5期,第11页。
(4)《北京法院邮寄立案处理办法(试行)》。
(5)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诉讼电子化之说明》。
(6)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6民初5233号民事裁定书。
(7)《浙江法院网上诉讼指南(试行)》第1条。
(1)有学者将实体受理与网上受理间序位的关系归纳为三种,参见郑世保:《电子民事诉讼行为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37页。
(2)如《宁波移动微法院诉讼规程(试行)》第2条规定,宁波移动微法院是传统办案模式的重要补充。
(3)周翠:《德国司法的电子应用方式改革》,《环球法律评论》2016年第1期,第113页。
(4)陈锦波:《论信息技术对传统诉讼的结构性重塑——从电子诉讼的理念、价值和原则切入》,《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3期,第115页。
(5)如《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审理规程》第22条规定,诉讼平台案件原则上采用电子文书送达。
(6)蔡立东:《智慧法院建设:实施原则与制度支撑》,《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2期,第22页。
(7)《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8)》。
(8)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7)粤1973民初2211号民事裁定书。
(1)韩国《电子文书及电子交易基本法》第4条。
(2)尼古拉·普鲁士:《民事诉讼中电子文书交往的程序法基础》,陈慧译,见许多奇主编:《互联网金融法律评论》(总第3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88页。
(3)有关通过电子方式提交诉状和诉讼文书的论述,参见刘敏:《电子诉讼潮流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应对》,《当代法学》2016年第5期,第22页。
(4)《韩国民事诉讼等电子文书的利用相关规则》,朴顺善译,见张卫平主编:《民事程序法研究》(第17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52页。
(5)汤啸天:《智慧法院建设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人民法院报》2017年2月5日第2版。
(6)有学者提出,原告单方面退出电子诉讼程序的,视为撤诉,原告不得再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发动线下诉讼。此观点有待商榷,参见陈锦波:《论信息技术对传统诉讼的结构性重塑——从电子诉讼的理念、价值和原则切入》,《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3期,第117页。
(1)台湾地区“司法院”《电子诉讼文书(含线上起诉)服务平台提供服务范围》。
(2)反映该问题的案例,参见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6)吉0381民初1046号民事裁定书。
(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9民终9911号民事裁定书。
(4)罗纳德·H·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刘守英等译,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91页。
(5)埃弗雷特·M·罗杰斯:《创新的扩散》,辛欣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210页。
基本信息:
DOI:10.15886/j.cnki.hnus.2020.01.018
中图分类号:D925.1;D926.2
引用信息:
[1]安晨曦.法院立案程序的电子化构造[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38(01):137-148.DOI:10.15886/j.cnki.hnus.2020.01.018.
基金信息: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4BFX002)
202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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